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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

2001年6月13日

        
    唐山市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位于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基地,基地日前拥有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创新大厦,已初步形成创业中心、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一个中心、三个园区”的格局。
    
    
    优惠政策:
    
    1、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留学人员创办的科研、生产型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对待,享受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即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征,由财政返还。内资企业享受从成立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返还,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返还的优惠政策。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再延长二年企业所得税返50%的优惠。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和高新区管委会授权部门批准,按内资企业注册,享受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2、进驻创业园的企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份三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还50%;自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营业税三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还50%;对科研单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只要有技术合同并经管委会授权部门认定的,经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在税收优惠期内,进驻单位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通过高新区财政统一集中返还给创业园,其中将70%的部分由创业园返还给企业,其余30%部分用于创业园自身建设的发展。企业获得的各种返还税费,应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的添置,不得挪作它用。
    
    3、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办公的用房在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前两年免交,第三年减半,第四年后或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正常房租价格计收。
    
    4、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税收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5、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而购买的单台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议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经高新区财税部门批准,创业园内的生产、科研用设备可加速折旧,提前收回成本。
    
    6、经高新区科技、财税部门批准,创业园内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专利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7、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基础征地标准执行,并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使金十年内免交,房产税五年内先征后返。
    
    8、创业园内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个人所得税。
    
    9、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 50%的该成果的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10、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可作价入股,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联系机构: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火炬大厦
    
    邮编:063020
    
    电话:0086-315-3208032
    
    传真:0086-315-3208027
    
    E-mail:info@mail.tsd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