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资讯

 


    
    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位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34号无锡科技创业园。创业基地规划200亩,按仿真的国际科技工业园进行建设。
    
    
    优惠政策:
    
    1、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类人才来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鼓励外资企业自办或与国内有关单位联合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对具有发展潜力、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帮助其申报、争取各项科技经费、科技贷款、产业化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的支持。对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可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对科技园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享受无锡市关于鼓励、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锡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无锡市区户口,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对来锡进园工作的外地优秀人才,既可直接申请办理调锡手续,也可经新区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在户口办理、职称评定、住房购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方便。
    
    3、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科技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留学人员可办理《特聘海外专家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可优先办理进锡户口并免交有关费用。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留学人员在科技园内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基金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资助资金的支持。
    
    4、对于入园人员需人事部门代管档案者,免收第一年的档案代管费。
    
    5、鼓励优秀人才来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在一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含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50%,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6、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并经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7、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的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8、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来园创办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风险公司在其转让股权时,所涉及的地方税收,全额给予补助,对公司股东获取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缴纳数的50%予以补助。
    
    9、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研制开发新产品而购买的单台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可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但须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经财税部门批准,科技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科研用设备可加速折旧,提前收回成本。
    
    经科技部门、财税部门批准,科技园内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10、盈利企业研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其实际发生额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1、对科技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具有自营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13、入园企业所得税享受15%税率优惠。
    
    14、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产品增值税减按6%优惠,超过部分即征即退。
    
    15、科技园内企业聘用的外地或海外人员在办理《特聘工作证》或《特聘海外专家证》等有关手续后,其工资可列入企业工资总额,从事软件和生物医药类开发、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计税工资最高限额可在4000元/人月的标准内按实列支。
    
    16、对科技园内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的技术、管理人员使用相关奖金或股权收益再投入新区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企业用税后利润作为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于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且项目合同期不低于5年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补助优惠,并对新增项目重新起算补助年限。
    
    18、企业用于研发、孵化租赁厂房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第一年免交,第二年减半;房屋租赁鉴证费免交;企业购买研发、孵化用房按上交契税额补助。
    
    19、在科技园产业基地新办企业用地、用房,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五年内按房产税实际入库数补助。其中,研发机构、中试基地、海外留学生人员自行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新区每年公布的最低出让价再优惠10%,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20、各项地方性基金、费、附加等享受新区外资企业待遇,并纳入“一站式”服务管理。
    
    
    联系机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地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34号无锡科技园
    
    电话:0086-510-5229915、5226020
    
    E-mail:wxsp@wxs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