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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1、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2、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从认定之年算起,其增值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账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在深圳新设立的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5年内免征房产税;其他项目3年内免征房产税。
    
    3、在深圳市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在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电价与内资企业同样标准;在深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员,购、租各类房屋以及就医、游览旅游景点,享受境内居民同等的服务价格待遇。
        
    联系机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
    
    电话:0086-755-6551703、6551527
    
    传真:0086-755-655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