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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新规推动金融债券发展

2005年5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5月11日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它将推动金融债券在中国的发行,对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能力、增加直接融资比重等均有积极意义。
    
    这项规章所称的“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管理办法》分为七章44条,从“申请与核准”、“发行”、“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作出规范。
    
    《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和中国银监会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使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有了相对统一的管理规定,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顺利发行金融债券。
    
    此外,发行金融债券还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目前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具有国家信用的国债与准国家信用的政策性金融债占有绝对比重,具有公司信用的债券所占比重很小,市场信用层次较少,债券品种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