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资产“查家底”锁定四类资产
2005年5月23日
广西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将对自治区本级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属于此次清产核资范围的自治区国有资产,除了广西自治区政府首批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9家自治区级国有企业外,还包括尚未脱钩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所办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包括产品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各类设计单位、各类中介服务性机构、各种养殖种植实验场,以及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修理厂等也在此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内。 此外,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包括用于出租的办公楼、未参与房改的房屋、门面楼房和对外投资、用于联营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也将作为此次清产核资的对象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