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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出资应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王杰


       
案例

    中山某发展公司拟与香港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方提供厂房和资金,港方提供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广东省对外经贸局批准了合营企业合同。1995年5月合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合营合同约定,合资双方于合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起3个月内,将全部出资缴清之后,双方合同如期履行。但中山某发展公司一方的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却发现,该机器设备不足合同中约定的国际先进技术设备且价格明显高于进口价格,于是责令港方更换机器设备并适当调整价格。8月份,港方更换了设备,经审查合格后开始投入生产,随后该合营企业的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11月份,美国一家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合营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巨额赔偿,停止生产该项产品。法院调查后发现,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系该美国公司的专利。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根据以上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有四种形式构成:
    
    一、现金。外方合营者投资的外币,按交款之日的中国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约定的外币。法律要求各方认缴的现金,必须是合营者自已所有,不得以合营企业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已的出资。
    
    二、实物,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实物出资者必须出具拥有所有权的证明。
    
    三、场地使用权,由中国合营者提供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样使用权所纳出让金相同。如果使用权不作为中方投资,合资企业应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
    
    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生产中国急需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动力的。并提供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复制件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作为外方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根据国家商检局、财政部1994年3月1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的规定,国外投资者投入的财产,由各地商检局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鉴定机构,对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会计师事务所应凭商检局或其他鉴定机构的价值鉴定办理验资工作。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外国合作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本案中,港方原提供的机器设备不但在技术性能上落后,而且价格明显高于进口价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二款:“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山某发展公司一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责令港方更换,如果港方延期更换机器设备,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作者自己所有的资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本案中,港方以非自己所有的他人的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不但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也严重损害了中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侵犯专利权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港方承担。如果该合营企业被迫解散,港方还要赔偿中山某发展公司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