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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的犹豫本田的笑容——对专利权的保护

                       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  余涛
    
    日本的“本田——HONDA”是享誉世界的品牌。这家摩托车销售额占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大跨国企业,却曾为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大陆被侵犯而苦恼、犹豫。
    
    1996年,日本本田公司发现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一种125型摩托车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拥有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顺藤摸瓜查下去很快发现这种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浙江省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制止专利侵权?用什么途径可以更快捷省时地保护自已的专利权?本田公司颇有些苦恼,一时间举棋不定。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公司)是较早在华投资且投资规模可观的企业,生产基地在广东的“五羊——本田(WUYNG——HONDA)”遍布南方城市的大街小巷。当然,本田公司还在中国申请了大量专利。专利权受保护的程序如何,对其投资信心自然有着微妙的影响。
    
    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既有司法途径,也有行政途径。本田公司经慎重考虑,最后选择了通过行政途径来保护其专利权。1997年,本田公司正式向浙江省专利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以中国摩托车生产、销售的统计报表为依据,要求被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2024.344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专利管理局对这宗标的额相当大的涉外专利侵权案十分重视,立案后,迅速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作了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125D型”摩托车与本田公司请求书中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除了车轮轮毂、排气管、消音器、外罩等部位有细小差别外,其余部分基本相同,包括车头、车把、车轮配置、车后架、车支架、车座、车尾、脚踏板以及这些部分的组合整体。显然,被请求人制造的“125D型”摩托车已落入本田公司拥有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998年,浙江省专利管理局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田公司委派其知识产权部的两位负责人专程从日本赶来,与其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一起,参加了整个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赔偿额的确定。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浙江省专利管理局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请求人表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保证今后不再制造和销售上述专利侵权产品,销毁现存的侵权摩托车的有关零部件,向本田公司书面致歉,支付侵权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处理费。
    
    很快,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公司)北京办事处就收到了被请求人——浙江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汇来的10万元专利侵权赔偿金。至此,浙江省专利管理局就本田公司诉浙江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所作出的调解完全得到执行,一直悬在本田公司代表心中的疑问变成了喜悦的惊叹。案后,本田公司对以行政途径保护涉外专利权的方式表示满意,并对浙江省专利管理局为此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为此,本田公司将一面绣有"专利卫士,执法公正"的锦旗送到了浙江省专利管理局。
    
    外商在华投资有相当比例是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而保护好专利权是外商投资利益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应的专利管理机关,这些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