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
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 琚存旭 依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台胞投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这两项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所以,现主要结合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华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作简要介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和收入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管辖,同样,其合法权益亦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对海外投资者来讲,利用合资企业有以下优势: (一)可以减少或避免政治风险。由于有中国的资本参加,并共同经营,可以减少因政策的变化或片用等造成的风险。 (二)通过与当地合营者合营,可在当地推销一部分产品,从而取得新的市场。 (三)通过与当地投资者合营,既可享受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特别优惠,又可获得东道国给予本国企业的优惠。此外,海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方便,有利于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外合作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与合资企业相比,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有以下的特点: (一)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对外方投资比例加以限制,规定了上限和下限,以保障本国资本对企业的控制。而中国的法律规定,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中的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未规定上限。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当然并不等于由外商任意确定投资比例,因为重大问题须由董事会一致通过作出决定。 (二)合作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双方的意愿,既可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由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 (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依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总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前提下,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依合同约定先行回收投资。 从实践中来看,合作企业较之合资企业,还具有以下优势: (一)投资方式较为灵活,一般是由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中国合作者提供场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劳务等合作条件作为出资。 (二)外国的合作者可以依法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从而使外商的投资原本和利润都有保证,可减少或避免投资亏本的风险。 (三)灵活简便,适应性强。由于是契约式合营,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合作企业既适于生产性项目,也适于非生产性项目;既适于城市,也适于农村;项目大小不拘,资金多少咸宜、可因事、因地、因人而制宜,易于发展。 三、外资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分支机构,所以,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对海外投资者来说,设立外资企业的主要优点是:第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第二,有利于控制企业的先进技术,保证某些高精尖技术不落入当地企业手中,以维护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第三,有助于实现母公司的战略目标。 一般来说,进行直接投资有两种方式,一是创建新企业,二是收购既存企业。创建新企是其形式可以是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而收购既存企业是指海外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某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变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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