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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政策有那些?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决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涵盖了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二个条件:1、设在中西部地区的;2、投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的。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时间界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后三年内”,是指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结束后还可继续享受三年的减税优惠,减税幅度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享受本项优惠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封底线为“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这一优惠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0年1月1日已过规定的“三年内”,不再追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