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件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举办这类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3、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中,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美元; 4、拥有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5、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6、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7、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投资者总额的3%; 8、未受过所在国及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 1、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美元; 2、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3、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4、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 三、其他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 1、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2、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3、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 如果只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则该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前述第一和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出资可以自由兑换币出资,出资方式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