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共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其已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拥有具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5、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6、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7、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8、未受过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其他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 1、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2、有当的资金来源; 3、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可以自由兑币出资;中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各方出资可依合同规定分期缴纳,但首批出资额应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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