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先由中方合资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转报审批机构批准。这里的审批机构是指对外经济贸易部及由经济贸易部委托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签订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准备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文件,具体包括: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以上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双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应当注意的是,两种文字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自接到以上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后的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自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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