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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条件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铁路货运公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中外铁路合营的货运公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中外合营的铁路货物运输公司,申请人应按规定持要求的文件、材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申请,铁道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后发证。
    
    申请人将中外合营铁路货物运输公司的章程、合同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报外经贸部审批,申请人持批复同意申请的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获得《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的申请人,持证和批准书办理公司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
    
    中外合营铁路货物运输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出资应占总出资的51%,中外双方均应有10年以上的经营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