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经营规定
依法申请,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经营范围: 1、质押典当业务; 2、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3、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4、鉴定评估咨询服务;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不准经营的范围: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吸收存款或变向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3、发放信用贷款; 4、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不准收当的财产: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四、经批准才能收当的物品: 1、国家统收的物品; 2、国家专营的物品; 3、国家专卖的物品; 4、其他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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