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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申报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申请人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和规定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按规定对文件进行审查。
    
    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在18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书和规定的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转报的、并签署同意的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其审批期限可在原规定的期限上延长30日。
    
    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申请人,向申请机构报送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在90日内将报送的合同、章程审核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