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要投资者的资格证明书和有关的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3、投资各方出资比例; 4、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5、企业合营的期限。 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 3、合营企业的业务预测及发展规划; 4、投资效益分析; 5、预计营业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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