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业务规则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注册登记后,可以正式开业经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业务: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的信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在从事上述业务活动应遵照下列规则: 1、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 2、聘用的辅助人员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利用服务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7、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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