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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要点)

    
    第一条 横向联合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一)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办的横联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再给予2年先征后退一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加工业和发展农、牧、林、渔业等开发性事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凡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县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在5年内新增利润中,对方可按高于实际投资比例的10%参与分配。
    
    (四)投资者与我县联合兴办横联企业所需水、电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保障。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横联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超过24%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二)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免减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产值的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牧、林、水利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者,在享受免减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从事运输业的企业,在批准经营期内免征车船用牌照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优惠办法
    
    (一)外商利用现有场地创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起8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减半征收城镇配套费。外商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横联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它资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优惠。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加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60%优惠。
    
    (三)我县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国内外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第四条 来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一律免收工商管理费,除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收费外,不经县政府批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 奖励办法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或物资折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适应本规定。其奖励范围:通过中介服务引进的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的公务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按《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政府年终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2%给予奖励;引进国外贷款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资金铁中介人,按其引资总额3%给予奖励;引进国内资金与银行年息相同,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1.5%奖励;低于国内银行年息2%,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单独或联合兴办企业的,均按实际引资额3%奖励;引资高新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使企业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按项目年新增利润比例一次性奖励2%。
    
    (三)中介人通过劳动所得奖励资金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中引进资金单独兴办企业的,由县财政支付,其它由受益单位支付。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外职工及家属,其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交通等问题优先解决,收费标准与当地人员同等。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除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互利互惠、一事一议、让利对方”的原则下,双方另行商定,给予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