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关于税收: (1)在开发园注册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后,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资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由财政扶持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 (3)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下同)。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除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新办企业,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经营规模(年产值或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第1-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的缴增值税25%(即增值税的地方部分,下同)65%、营业税的85%和所得税100%,第3、4、5年按其当年所缴纳增值税的25%的45%、35%、20%,营业税的65%、45%、25%和所得税的80%、60%、3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其中,扶持资金总额的10%-20%用于奖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6)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关于土地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有地规模超过50亩或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科研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分期付清。在支付出让金的50%,即可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3、关于配套措施: (1)在开发园范围内,不分企业所有制和使用员工身份界限,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政策,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保险服务。 (2)市级、县级有关部门对园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等,应事先经开发园管委会同意,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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