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临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产业导向 第一条 鼓励中外投资者投资的重点行业: 1、农业: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畜产品精深加工; 2、基础产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3、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 4、建材工业:生产新型或节能建筑、装饰材料; 5、新型产业: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工程、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6、旅游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7、其它行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的建设;娱乐、咨询、社会服务业。 投资形式 第二条 凡来我市投资与合作,由投资者确定合作方式、合作对象。可以有形资产投入进行合作,也可以科研成果、品牌、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投入进行合作,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债券或企业产权等形式,也可采取各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合作形式。 税收政策 第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中外投资企业,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巴彦淖尔盟税收优惠政策;较大项目,专门研究,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土地使用 第四条 投资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优先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来我市办工业企业,从用地合同生效时间开始,五年内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五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二年以下的(含两年),按地价款总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二年以上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他保障措施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研究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一般项目也要确定专人,帮助中外投资企业解决好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中外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 禁止向中外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如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集资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九条 对有效证件齐备的中外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办证只收工本费。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可办理我市城镇户口,子女按市民待遇,就近入学,其他方面也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对引进市外资金、项目、技术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文件未涉及到的国家、区、盟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市继续执行。国内其他省、市有更优惠的政策,我市可比照执行。 第十三条 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来临河市投资的企业(项目),除享受本政策的全部优惠外,还可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协商确定,市政府专门发文。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临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临河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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