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东工业开发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呼伦贝尔市海东工业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西部开发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园区内兴办各类企业、事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第二章 对外开放政策 第三条 开发园区开发建设向国内外开放。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入园兴办各类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嫁接改造、房地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四条 鼓励种类投资者参与园内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在国家法定允许范围内,一律开放。 第五条 欢迎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等形式参与开发建设,对园内现有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就部分流程、车间实行联营,转让科技成果、转移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人才等领域的协作。 第六条 欢迎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入园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证券、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业务。 第七条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企业,享有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优先权。 第八条 以BOT、TOT方式在开发园区兴办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水和净水厂以及道路建设项目的,给予延长经营期10?15年的优惠,并允许外商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九条 在开发园区兴办各类产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欢迎呼伦贝尔市域内其它旗市区引入的项目利用海东工业开发园区的区位、软硬环境建设等优势入驻海东工业开发园区开发建设,对该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税收(享受优惠政策后)开发园区财政全额返给引入项目的旗市。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含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等,此期间如自治区出台更优惠政策,本开发园区随即执行),并且结合实际,制定更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入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财政返还优惠,地方财政按规定给予按季返还。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再三年减半返还。 第十四条 从事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三资企业,前五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再五年减半返还。 第十五 条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优惠。入园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该税地方留成部分,再三年减半返还。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开发园区建设用地列入计划优先安排,建设、国土部门一次性办理规划定点和土地征用手续;划拨、出让用地视企业投资额度对土地出让金价款给予相应优惠。 第十七条 入园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鼓励类项目,对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园区财政全额返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土地使用权,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额30%以上者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为合资合作联营条件。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 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开发园区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并经开发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园区管委会为开发园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设立综合类联合办公机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在接到客商的入园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园开发建设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开发园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园区成立入园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开发园区实行“挂牌”保护政策。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入住企业检查。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开发园区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奖励的实施。对开发园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载入开发园区建设史册。 第二十五条 奖励范围:凡通过中介服务,为开发园区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技术、设备、商标、项目的国内外公民或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中介人)。 第二十六条 引进无偿资金(含资助、捐赠款物)用于公共事业(垃圾、污水处理,城市供水、净水)的,按引进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引进借贷资金用于公共事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1%--1.5%,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1.5%--3%给予奖励。(1?2年期,取下限;2年以上取上限。) 第二十八条 引进新项目的中介人按投资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五一次性给予奖励;投资超过一亿元的大项目,再加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奖励于引入资金完全到位后(引进项目的于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由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核,按照规定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呼伦贝尔市海东工业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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