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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投资和开办企业申办程序

    
    1、咨询代办
    
    客商可通过自治区外引内联经济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商务咨询服务机构,向我区农业、工业、矿产、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得感兴趣项目的详细资料,确定在藏投资项目。
    
    客商申办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可通过自治区外引内联经济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与自治区外经贸厅、经协办、工商局等咨询代办机构联系,由其进行申办全过程代办服务,客商亦可自行申办。
    
    2、项目审批
    
    客商投资申请立项应提交以下文件:A、申请书;B、项目建议书;C、可行性报告;D、合资、合营的协议、合同;E、各方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F、合资、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G、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航空公司、旅游包机公司、卷烟、采矿、零售业、外贸业、旅行社业务、金融业务等,需向西藏民航管理局、烟草专卖局、自治区外经贸厅、内贸局、旅游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地矿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由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国家批准后开办。
    
    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市或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人民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垄断的项目,须报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3、企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B、章程、合同及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证书;C、批准文件;D、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E、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身份证明;F、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G、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客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A、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B、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C、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D、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E、负责人的任职文件;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