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投资保障与服务
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土地使用、以及工商登记的全部手续,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须在实施细则中所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鼓励投资产业或项目的,在有关行政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一)投资企业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生产经营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实行从简从轻优惠,建立收费卡制度;除正常税收外,投资企业有权拒绝除政府指定部门或法律授权组织以外任何部门的检查和罚款、收费、摊派。 (二)外省市区企业迁移到我区登记注册,或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评估、验资,但需办妥两地银行帐户转移手续,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转移到位;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四)工商管理费,投资企业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经营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计收工商管理费。 (五)对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燃料、通讯、交通等和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信息等社会服务方面,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费。 在我区投资的各类投资者及其眷属和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我区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自治区设立投诉中心,受理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工作和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和在藏长短期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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