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路全景
镇江新区投资导向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与镇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已逐步形成的主导产业,提出在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产业导向目录:
1. 基础设施项目
2. 纸制品原、辅料及加工项目
3. 塑料制品原、辅料及加工项目
4.
化工品仓储、中转及精细化工产品
5. 机电一体化产品及加工
6. 新型建材
7. 电子信息、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
8.
食品及饮料业
9. 医药及保健品
10. 汽车及零部件加工业
11. 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12.
利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资源进行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13.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通讯、服务、娱乐、商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长江路夜景
镇江新区投资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企业所得税
1. 凡在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
(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政策,减按15%征收。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能源、交通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2.
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及其它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汇出所得税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往中国境外时,免缴汇出利润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五.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其合法权益包括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1.
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2.
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自主用工,自主决定分配。
3. 外方投资者在合法经营中分得的净利润,
在企业期满或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可自主汇往国外或自行处理。
4.
外商投资者在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提供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专利技术和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中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不受侵犯。
新区投资成本
一、土地价格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使用期限50年,达到“六通一平”工业用地(水、电、路、排水、排污、邮电)一次性出让价格为:250-300元/平方米;其它不同使用期限的一次性出让价格与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洽谈。
1、根据国务院第224号令及苏财农税[1997]39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承受单位需交纳契税4%。
二、工商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按1‰收取,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
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三、土建成本
1、厂房造价:钢混结构约800-1000元/平方米;
2、招投标管理费:按中标价1.4‰收取,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按6:4支付;
3、根据国家规定,所有工程建设必须由白蚁防治部门进行白蚁防治,交纳白蚁防治费2元/平方米(苏价工[96]442号);
4、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造价2.5‰收取,实施工程监理按0.7‰收取。
四、水、电、汽、邮电费用
1、自来水
(1)增容费1200元/米3
工业用水价:1.25元/米3
生活用水价:1.05元/米3
(2)排污水费:按用水量的80%计收0.096元/吨。
(3)自备取水系统单位需交纳水资源费,其中地表水0.01元/吨,地下水0.30元/吨。
2、供电
供配电贴费:35KV330元/KVA,10KV450元/KVA,380/220V550元/KVA。
用户申请多路电源供电时,每路电源均应按本规定交付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大工业用电电价(按35KV计):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12元/KVA/月;按最大需量18元/KVA/月;电度电价约0.70元/度。
3、供热:出口压力8kg以上100元/吨(丁卯热电厂)
镇价工(97)127号文。
4、邮电:
(1)市话初装费(含材料费、
手续费)国家规定企业5008元/部,住宅3658元/部;移动电话初装费暂定2200元/部。
实际装机时按当地邮电部门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2)用户传真费:传真机装机调测费200元/部/次;登记费(一次性收取)100元;用长途电话直接拨叫各地用户发传真,费用按通话费标准和颁发收取。
(3)用户交换机占用市话网编号费
用户号码容量100门
4元/门/月
用户号码容量1000门 3元/门/月
(4)因特网上网开户费100元/部;基本费200
分钟内20元,超过200分钟以上部分每分钟0.10元,另按市话标准交纳通话费。
五、职工工资
1、1997年度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得货币工资水平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
2000-3200元/月
中层管理人员 1500-2500元/月
一般管理人员 1100-2000元/月
技术工人
800-1500元/月
普通工人
600-1000元/月
2、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8%、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6%,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交纳;
(2)失业保险:企业按月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处交纳;
(3)医疗保险:企业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0%、职工按本人年度月平均收入的1%向市社保局交纳;
(4)工伤保险:企业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0.9%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交纳。
3、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享受政府规定的福利待遇。
(1)住房基金: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
(2)住房公积金:企业、
个人各承担6%(按职工实得工资总额);
(3)住房补贴:企业给予职工1.6%(按职工实得工资总额);
(4)各种津贴、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独生子女费以及政府规定的有薪假期薪金等。
4、工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规定付给劳动者报酬。
5、委托新区劳动人事等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成功的,应交纳一定中介服务费,招工、招聘、中介等,40元/人;推荐技术人员,初级20元/人,中级50元/人,高级70元/人;外企中方员工档案委托新区管理的,收取管理费20元/人/月。(苏人财(90)6号)
六、有关说明:
1、以上投资成本参考资料未包括附件一所列的各项规费;
2、以上提供的有关价格、规费为1997年底文件规定,今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