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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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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化工片区

    镇江地处美丽富饶的长江三角洲,是一座集工业、港口、旅游为一体的城市,是国务院命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对外开放以来,镇江与国际上的交往日益密切,随着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在迈入二十一世纪之际,镇江将以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加优质完善的服务,热忱欢迎海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共展宏图。

投资环境

  镇江建城已有3,000多年,自古以来就是交通要津和著名的商埠。1988年3月被国务院列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

地理气候   

  镇江位于江苏省南部,西接南京,东邻上海。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5.4℃,日照数2,057.2小时,无霜期238天,降水量1,072.8毫米。

行政区划   

  镇江为江苏省省辖市,辖丹阳、句容、扬中3个县(市),市区设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总面积3,843平方公里,人口289万,其中,市区面积1023平方公里,人口99.3万。

矿产资源   

  主要有铁、铜、铅、锌、钨、钼等金属矿和石灰石、白云石、大理石、石英砂岩、粘土矿、煤、岩盐、石膏、膨润土、珍珠岩、沸石等非金属矿资源。其中石灰石、白云石、膨润土及岩盐质量优良且储量大。
港口、口岸  
  镇江拥有对外开放的国际港口。现已建成泊位139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0个,最大可停靠5万吨级船舶,即将开工的大港三期工程6个万吨级以上泊位建成后,港口的年吞吐能力将再上一个台阶。镇江港是长江第三大港,列国家主枢纽港之一,有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与港口相连,与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6个港口有运输业务联系。镇江口岸为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海关、海事、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齐全。

交 通

  镇江具有"铁、公、水、空"立体交通优势。京沪铁路横贯东西,国家规划中的京沪高速铁路穿区而过;沪宁高速公路、312和104国道、沿江公路穿越境内,公路网四通八达,正在建设的连接苏北乃至中部省份的镇江至扬州长江公路大桥将使镇江的交通优势更加突出;长江与京杭大运河在镇江交汇构成全国最大的十字黄金水道,这里货物运输量大、船舶航行繁忙;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和常州机场分别距镇江80公里和50公里。

电、水、气

  镇江城乡用电普及率100%。市区东郊的谏壁电厂装机容量162.5万千瓦,为目前全国最大的火力发电厂。市区日供自来水能力57.5万立方米。城市气化率90.5%。

邮电通信

  镇江电信实现了交换程控化、传输数字化。已开办程控交换、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会议电视、多媒体宽带数据通信、ISDN综合数据、智能网、因特网信息等业务,为国民经济信息化提供了高速通信平台。

教育科研

  镇江已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全市有普通高中37所、职业高中(含技工学校)71所。普通高校7所(其中江苏理工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设有46个院系,3个博士后流动站,11个博士点,43个硕士点。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419个,其中部省属研究院所3个,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是国家级研究机构。全市拥有各类专业科技人员9.12万人。

旅 游

  镇江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旅游资源。自古就有"天下第一江山"、"城市山林"的美称。境内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众多,有列入全国十大人文景观之一的"金山、焦山、北固山"风景名胜区,有六朝陵墓石刻,有道教圣地茅山和佛教圣地宝华山,有南山风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等。《文心雕龙》、《昭明文选》、《梦溪笔谈》等历史、科学巨著均成书于镇江。

经济开发区

  镇江新区和丹徒、丹阳、句容、扬中经济开发区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
  镇江新区已开发的20平方公里区域内实现了道路、给排水、排污、供电、供气、通信、土地等"七通一平", 初步形成了造纸、精细化工、工程塑料、电子、精密铸造、食品等主导产业。其中,丁卯片区已建成工业、商贸、高科技园三大功能区;大港片区拥有天然深水良港,港区建有10个万吨级以上、2个5000吨级、1个3000吨级泊位;区内还有2个万吨级、1个5000吨级化工专用码头、5万立方米化工品储罐、3个万吨级外商投资企业货主码头。并有专用铁路与京沪铁路相连接。港口后方陆域广阔,是内河中转、仓储业、大型港口工业、大运输量、大耗水量和出口加工企业的理想投资地。

投资导向

投资方向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和工业项目;
2.产品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项目;
3.引进高新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档次、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的项目;
4.来料加工、来件配套、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的项目;
5.能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环保性项目;
6.能提高生产能力、增加社会就业和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

投资重点

1. 农 业
特种、无公害农业和花卉产业化生产;荒地、丘陵和沿江滩涂综合开发利用;家禽饲养和水产养殖出口深加工;优质饲料生产和优质农产品加工;农机具、节水灌溉设备制造等。
2. 工 业
造纸产业 重点发展高档包装用纸、文化用纸和特种纸品,以及与造纸配套的造纸钛白粉、烷基烯酮二聚体、轻质碳酸钙、阳离子分散松香胶、造纸用陶土、羟甲基纤维素、合成颜料、阳离子淀粉、润滑剂、防腐剂、聚烯烃淋膜包装纸、PET高强度热合打包带、PS托盘等配套产品。
化工产业 重点发展醋酸、草甘膦、硫酸、钛白粉、二醋酸纤维素、丝素等产品,大力开发衍生烧碱、氯乙酸、苯乙烯、改性淀粉、丁苯胶乳、无铁硫酸铝、聚丙烯酰胺等配套产品。
汽车、制造业 重点发展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配套产品,实现底盘、缸体铸造件、内饰件、汽车钢圈、发动机过滤器等产品配套。重点发展新型工程机械、路面机械、特种船舶、农用车、数控车床、精密铸造件等。
电子信息产业 重点发展DVD整机、DVD光头、数字化高清晰度多媒体彩色电视机、显示器、电子变压器、调谐器、遥控器、接插件、彩电管座、新型高低频连接器、计算机配件及应用软件、IT产业等系列产品。
3. 基础设施
鼓励外商参与港口、公路、桥梁、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热、供气、自来水厂等建设;参与房地产、商住楼和旅游景点的开发。

投资政策

税 收

  1.在我市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对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除享受《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电站、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燃气、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和出口农产品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均可在《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4.对外商新开发荒山、荒滩、荒水、荒地的"四荒"资源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经政府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100%的奖励。到第7年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2至3年相当于实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5%至50%的奖励。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2免3减半"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产值50%以上的仍可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
  6.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减半征收税期3年;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新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8.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按出口产品享受退还增值税。
  9.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或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土 地

  1.对外商在镇新办的事关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并可享受免收和减收市级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的优惠。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2.对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在缴完国家、省收部分后,市收部分可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
  3.对外商新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在办理用地审批时,免征土地使用费。承包荒山、荒滩、荒水、荒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可给予30年以上的承包期限,承包的头2年,经批准,可全额免缴承包土地租金。外商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达50年。
  4. 对外商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5.对外商新办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项目,且建设规模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非经营性项目;在竞标经营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取得经营权。
  6. 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与外商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经批准,市收部分出让金可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
  7.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50%)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作贷款抵押。
  8.外商投资企业经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受让的土地,可按规定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在预约期内有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优先权。
  9.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水、电

  在我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电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经批准,可免收外商独资工业企业的水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
用电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电价:
2.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3.大工业电价:基本价:
电 价:
4.商业照明电价: 
5.其他照明电价:
0.52元/1千伏以下、0.51元/1-10千伏
0.664元/1千伏以下、0.649元/1-10千伏
0.634元/35-110千伏
27元/千瓦·月、18元/千伏安·月
0.473元/1-10千伏、0.458元/35-110千伏
0.443元/110千伏、0.428元/220千伏以上
0.899元/1千伏以下、0.884元/1-10千伏、
0.869元/35-110千伏
0.791元/1千伏以下、0.776元/1-10千伏、
0.761元/35-110千伏
用水收费标准
项目分类
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商业用水
其他用水

镇江新区特殊优惠政策

  1.新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享受15%的税率,差异部分由新区给予补助。
  2.新区内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实行"2免3减半"后,可再享受延长1年免税、2年减半照顾,差异部分由新区给予补助。
  3.新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年度起,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贴,补助年限为国家级3年、省级2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和开发,其金额最高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的部分。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2年内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企业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
  4.新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非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税法》规定的政策和再享受新区所得税"1免2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可视情况在2年内,由新区财政以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所纳营业税税额的全部或30%至50%。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由新区财政以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企业用于科技开发。
  5.新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开发区自建标准厂房和住宅按市场价9折优惠,如租赁则按市价优惠30%至50%。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及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经营期3年以上的,在开发区租赁的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办公用房房租,第1年免缴,第2年减半收取,优惠的费用由新区财政每半年审核后与房屋产权单位结算。
  6.新区内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价格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投资保障

  1.凡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其合法权益包括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生产经营权、劳动用工自主权和正当收入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2.市政府承诺,将为外商投资提供一流的服务环境,并已正式实行投资项目"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只需向市投资项目审批"一个窗口"办公室提出申请,即可获得从项目选址立项、土地报批、规划设计、施工报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优质服务。对属市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结束;对特大报批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由承办单位负责协助外商做好报批工作。
  3.为给外商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建立有每月一次的外商投资企业市长接待日以及投诉会办制度,负责及时处理和解决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并在全市建立了外商和企业投诉协调工作网络,具体负责受理外商投诉和合资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以确保外商在镇江的投资权益不受侵犯。
  5.市政府还开办外商投资"沙龙",由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负责,每2个月举办一次外商聚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审批程序

"一个窗口"简介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行为,市政府将涉及内、外资项目审批的26个部门通过设立服务窗口的形式,进驻一层楼内集中办公。
  投资项目"一个窗口"审批的主要内容是:境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包括农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第三产业等涉及设立公司、规划定点、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工程及房屋建设等须报请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核发各项批准文件,以及办理水、电、气、电信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权等方面的审批。
  投资项目审批"一个窗口",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5个公开,对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对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对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对上报事项跟踪办理,对急办事项休息日加班办理,对限制事项及时答复。
  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后,项目审批由过去分散审批转为集中审批,由无限时审批转为有限时承诺审批,由串联式审批转为并联式审批,由分散多地多头收费转为"一个窗口"扎口收费,从而大大方便投资者。
注:镇江市投资项目审批"一个窗口"办公室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139号尚友大厦2楼
电话:0511-4408661、440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