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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吉: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私有企业?

                         (200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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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  刘吉

    
    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私有企业?这是一个困扰全世界的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与私有企业不可相容。人们都记住《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的目标。因此,社会主义不能搞私有企业,发展私有企业就不是社会主义。然而,社会主义中国却大力发展私有企业,究竟是怎么回事?
    
    人们疑惑是不是假的?事实胜于雄辩。不仅宪法和中央文件上写着“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而且统计表明,至2002年6月底,中国私有企业已达221.5万户,从业人员2930.61万人,注册资本21042.79亿元,所创造的价值已是中国经济的三分天下居其一了。假是不假,可还会继续大力发展吗?
    
    人们疑虑这是不是共产党的权宜之计,甚至是“阳谋”,不定哪天翻脸不认人,尤其是国内外形势有点风吹草动之际,更是如此。特别有人惊呼私有企业的发展,已经形成强大的新的资产阶级了,威胁社会主义基础,应该进行限制。人们的疑虑就更深了。
    
    这些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加以阐明。
    
    这是重大的复杂的理论问题,应该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地认真开展研究与讨论。请允许我谈三点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邓小平的新社会主义观
    
    传统的社会主义观认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二:一是计划经济,二是公有制。第一个基本特征经过二十多年理论研究与争论,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基本解决了。理论研究的一个难点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容性问题,即市场经济能否与公有制兼容?会不会破坏公有制基础?理论的回答是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运作的机制是科学,是无国界,是不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毕竟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公有制相适应的。可是,现在中国又大力发展私人经济,它与社会主义能相容吗?
    
    这个问题,邓小平彻底解决了。他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作了明确的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终目标,邓小平早已指出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因此必须首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把“蛋糕”做大了,人民才能富裕。但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共同富裕,“蛋糕”大了,如果分配不公平,贫富两极分化,仍然不是社会主义。可不可以实行平均主义分配?平均主义分配是最不公平的分配。邓小平早已指出过“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现在他进一步指明:“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要害是消灭剥削。要防止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而又不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关键是消灭剥削。这就是邓小平提出的新社会主义观,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和基础。
    
    邓小平的新社会主义观没有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就所有制这个范畴而言,按照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凡是能够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又没有剥削的所有制,不论是公有制或私有制,或其它形态的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观既是国际和中国大半个世纪社会主义实践的总结,同时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诚然,前述《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的目标,但是完整的原话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里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限制词:“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么是什么意义上呢?原来在这句名言前面有两段极其重要的话:“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①显然,马克思恩格斯所要消灭的“私有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而是资本家运用资本雇佣无产者,剥削无产者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这还可从《共产党宣言》中后面论述共产主义中得到进一步证实:“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财产)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②显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原意的要害是消灭剥削,直接地就是消灭资本家剥削无产者,并无消灭一般私有制的理念。这样,我们就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另一段名言了:未来社会是自由人联合劳动,在生产资料共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
    
    或曰:私有制就一定意味着剥削。否。个体劳动者是私有制,但没有剥削;家庭所有制(夫妻儿女共同劳动)是私有制,但也没有剥削。雇工是否就是剥削?也不尽然。马克思曾经计算过,在当年生产力水平下雇工8人不构成剥削,在今天如此复杂的生产力下,虽然无法计算雇工多少人才构成剥削,但至少可以得出结论:雇工并不注定就是剥削。在现实中已存在一些私有企业给它雇佣的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超过公有企业,那么究竟谁是剥削呢?
    
    或曰:无论如何,国有制不会产生剥削。否。国有企业的资本是哪里来的?不是银行或财政部提供的,而是全国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劳动者拿着低工资,把剩余价值交给国家办企业,是希望得到加工资和其它社会福利和保障。如果国有企业年年亏损,劳动者收入得不到提高,乃至下降,甚至职工不得不下岗,那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被赤裸裸地剥夺了,这不正是另一种形式的剥削吗?
    
    二、社会主义私人企业
    
    中国在1956年完成私人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次改造是比较彻底的,连小业主、个体劳动者都在改造之列。从此中国不再存在私有制企业。现在的私人企业都是在1978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之后诞生的,他们绝大多数与老一代私人企业没有直接渊源。可以说它们是社会主义中国第一代私人企业。中国私人企业的现状是,绝大多数为小企业,少数为中等企业,但也已出现数以亿计资产的大型企业,个别的已达上百亿资产。因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私人企业主阶层。有人认为他们就是新的资产阶级。“天下乌鸦一般黑”,本质上不仅与1956年前民族资产阶级是一样的,而且与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也是一样。
    
    “天下乌鸦一般黑”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毛泽东当年就没有把中国资产阶级等同于外国资产阶级,他创造了“民族资产阶级”的概念,指出她还有革命的一面,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四个革命阶级之一,五星红旗上四颗小星中就有一颗代表着民族资产阶级。在经过半个世纪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国,新生的私人企业主阶层就更要具体分析了。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中国第一代私人企业主的独特性质。
    
    (1)中国社会主义私人企业主是唱着东方红、带着红领巾、一直在共产党教育下长大的,其中11%是共产党员。从总体上讲,他们在政治上是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
    
    (2)他们是按照党在新时期的政策从事私人企业的,是党改革开放方针的直接受惠者。从总体讲,他们是特别拥护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3)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及相关制度而发展着私人企业的,不仅积极发展生产力,依法交纳税收,开拓广阔就业新渠道,并且热心慈善、救助、教育以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所有这些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更何况,他们发展的事业和财产是在社会主义中国,是增强社会主义中国综合国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他们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4)他们作为第一代创业者,不论是艰难的原始资本积累、现代企业管理,还是亿万资产的经营,都是付出艰辛的劳动。初期从事着甚至超过一般职工的体力劳动,以后从事经营管理的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远远超过体力重复的简单劳动。因此,从总体讲,他们是或基本上是劳动者。
    
    综合以上特点看来,社会主义中国的私人企业主是社会主义私人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新阶层,既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更不能与历史上的,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相提并论。
    
    如果进一步从更深远的层次分析,社会主义制度下私人企业发展及私人企业主阶层的扩大,不仅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而且对社会主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社会财富越来越大,无产阶级不应再是无产者,而是越来越富有,不仅有自己个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同时在满足自己及家庭必要的消费之后还有多余货币资金,构成了劳动者的资本。劳动者资本唯一正确的出路就是努力推进社会的扩大再生产,进一步壮大社会财富,构成社会主义生产的良性循环。所以,社会主义私人企业是劳动者资本必然的要求,劳动者资本是社会主义私人企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2)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的深化分析,“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马克思主义原理依然正确,但是劳动的内涵与时俱进,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再只是体力的简单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生产的经营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生产劳动,它们不仅创造价值,而且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着比简单体力劳动更多的价值。马克思当年并不认为资本家只是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同时认为资本家的经营管理也是劳动,也参与创造价值,他写道:“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50-551页)马克思还曾指出,简单的体力劳动可以通过劳动量来计算,通过社会必要劳动量来比较,而创造性的脑力的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法计算,但可以推论它所创造价值“数倍于简单劳动的价值”。现在工业化社会已发展到信息化社会,正迎接着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社会,正如邓小平指出,科学技术不仅是生产力,而是第一生产力。从而从事自然科学、管理科学以及其它社会人文科学的劳动已经越来越是直接的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它们已经不是一般复杂劳动而是高度复杂劳动,它所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体力的简单劳动。私人企业主从事的正是高度复杂劳动,在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等价交换是市场的铁的原则,因此私人企业主所得的高收入正是他劳动价值的所得。
    
    或曰,那社会主义劳动还有没有剩余价值?当然有,这正是社会财富增长与扩大再生产的源泉。那么,工人的剩余价值难道不是被私人企业主所剥削吗?不能把资本主义制度下“血汗工厂”中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简单地推论到社会主义社会。须知科技劳动者和私人企业主也创造着剩余价值,而且正如不同劳动所创造价值的巨大差距一样,它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同样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在一个真正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过着富有的生活,他的剩余价值已经通过高工资和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返还给工人,已经不存在剥削了。如果工人还有剩余价值,那么也将以“劳动者资本”形态投入社会扩大再生产,而不是被剥削。
    
    (3)在知识经济社会里,私人企业主要是两种形态:一是科研型企业,它将以类似“硅谷”的小企业大量存在,创造着第一生产力;二是系统集成型企业,通过世界范围内的资本运营和优化资源生产系统把先进的第一生产力转化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以满足社会和每个人充分自由发展的需求。当人们所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自己及其家庭的消费时,剥削就是完全多余的了。这将是社会主义特性与优越性最充分的体现。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是在一个经济和科学文化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基础上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料未及的。中国虽然经过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经历了巨大的挫折,终于使我们明白了,中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以为并不是简单地如任何事物的发展那样都有其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云云。将来美国进入社会主义也会有它的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是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或历史过程。因为中国社会原本不具备马克思主义设想的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条件。中国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建设社会主义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在无产阶级政权下更快地创造更好的条件。这个历史时期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经济基础而言,它至少包括下列基本特点:
    
    (1)生产力落后,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
    
    (2)生产形态落后,任务就是实现从传统自然经济和小生产向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转变,这就是解放生产力;
    
    (3)城乡二元结构,任务就是实现城镇化,解决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劳动力;
    
    (4)科学文化落后,任务就是科教兴国,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的素质。
    
    只有完成上述四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才算完成,因此这将是一个相当长历史过程。根据邓小平“三个战略部署”,将是五十年或更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的持续努力。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因此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都将得到支持和发展。正如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发展生产力也总是伴随着付出必要的代价。一个代价就是允许合法的剥削。
    
    合法的剥削首先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中,国家和劳动者缺乏资本,不能不借助于国内外的私人资本,这就同时必须允许私人资本得到足够的盈利;由于中国人口举世无双,富裕的劳动力多,特别是从农村转移的劳动力特别多,与资本稀缺形成鲜明对照,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就业选择与资本对雇佣劳动力选择的不对称,从而劳动力屈服于被剥削只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合法的剥削表明它意味着资本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削,像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血汗工厂”那样,而必须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自律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国家和社会既保护资本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保证一个比较良好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哪些剥削形式呢?不仅存在着多种可能的剥削形式,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剥削还相当残酷,违背着社会主义精神,损害着社会主义形象。
    
    (1)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在一些地方还出现“血汗工厂”式的剥削。利用廉价的农村劳动力,不仅给予很少工资,而且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起码的社会保障。
    
    (2)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或经营者背着企业职工实行种种国有资产流失而自肥。
    
    (3)投机式的股票交易。
    
    (4)从不劳动的食利者(包括完全依赖社会救济或福利的“二流子”)。
    
    (5)没有累进遗产税的情况下私人企业主把资产传递给子女。父亲劳动创业,子女不劳而获。
    
    以上在目前都是合法的或无偿情况下的剥削。至于偷税漏税、投机倒把、坑蒙诈骗、贪污盗窃等企业违法经营活动,从广义上也是种种剥削形态,归根到底他们都是掠夺着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以上剥削行为,有些将长期合法存在,如正常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有些将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健全逐步得到解决。剥削问题的最终解决,将随着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巨大丰富,人们所得的收入分配都远远超过自己及家庭所需的消费时,占有他人劳动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就成为多余的了。那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中国进入一个真正意义的高度发达又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人类社会发展树立了一个崭新的榜样。
    
    结论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切真诚的社会主义者不必担心中国私人企业发展会动摇社会主义基础,相反应该积极地支持私人企业发展,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迅猛向前;一切从事私人企业的私人企业主不必担心共产党的政策会变,你们是足以自豪的体面的社会主义私人企业主,应该与社会主义本质相适应,更努力开拓和发展自己企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更大更多贡献。
    
    ①以上引文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5页,人民出版社,1972版。
    
    ②以上引文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6、267页,人民出版社,197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