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对原产地证书申请中文文字
2004年6月7日
华声报讯: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6月6日宣布,从2004年6月24日起,实施对原产地证书申请的中文文字要求。 据新华社引述工贸署发言人表示,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3,上述中文文字要求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实施。 他还表示,从2004年6月24日起,所有原产地证书申请必须同时具备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网上递交的中文补充资料。该等补充资料包括出口商名称和地址、收货人名称和地址,以及货物摘要。出口商必须经工贸署网站递交有关的补充资料。 工贸署发言人指出,为使新的程序能顺利推行,该署将试行有关的中文输入平台,并鼓励出口商从6月10日起,在该署网站试用中文输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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