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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可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

2005年1月7日

    
    华声报讯:根据天津市工商局最新制定出台的《港澳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港澳居民也可以在天津市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等经营活动。
    
    据新华网报道,该办法中的港澳居民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港澳居民在天津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该办法,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其他服务业中的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天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