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合同将可用人民币计价
2003年3月12日
华声报讯: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表示,自3月3日起,中国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据中国外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便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境内机构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结算时境内机构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银行挂牌货币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这表明,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中可采用的结算方式更为灵活,有利于境内机构防范汇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积极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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