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进口乙醇胺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4年3月26日
华声报讯:中国商务部3月25日发布公告指出,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指出,自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各地的乙醇胺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现金保证金。 据中新社报道,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于去年5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开始对乙醇胺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乙醇胺是环氧乙烷深加工产品之一,属基础化工原料,分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此案申请调查的产品是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但单乙醇胺、二乙醇胺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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