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韩等地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临时性反倾销
2003年5月13日
华声报讯:中国商务部5月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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