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瑾:论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保险学教授

    
    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2年以来,保费收入年增长约35%,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在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选择中国的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亦即保险业的产业组织政策,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本文拟在借鉴海外模式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中国保险业的组织政策模式及其实现途径。
    
    一、海外保险市场模式的比较启示
    
    海外保险市场模式的经验对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考察,根据进入保险市场的经营者的数量与规模,产品差异及准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海外保险市场发展模式大致有四种。
    
    第一种是完全垄断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又称独家垄断型模式。它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或者少数保险公司垄断所有保险业务,没有竞争的市场模式。完全垄断型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既可是国有保险公司,也可是私营保险公司。该模式在目前世界几乎不复存在。
    
    第二种是寡头垄断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它是公司数量不多,且市场被数目不多但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分割的模式。该模式在日本较为典型。它既有利于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如近几年日本在8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由于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接管,从而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第三种是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它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并且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并存,少量大型保险公司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市场模式。该模式较为普遍,如位居第一的美国保险市场,欧洲国家大多为该模式。如1998年德国、英国、美国前10家非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9%、55%、45%,至于寿险市场,则集中度更高。
    
    第四种是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模式。它是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模式。该模式在海外保险市场发育初期存在,现在较为少见,因为它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由上述比较得到的启示为:垄断竞争型模式已经成为海外保险市场模式的主流。这是因为,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另一方面购并浪潮的掀起,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同时,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由于世贸组织会员有市场准入的义务,因此寡头垄断型模式亦将逐渐减少;随着经济全球化,保险公司购并的加剧,自由竞争型模式亦将消失,代之将为垄断竞争型模式。
    
    二、中国保险市场模式及选择依据
    
    基于上述,在封闭型经济条件下,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理想选择,它既能促进竞争,又能保证市场的稳定;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其危险模式是自由竞争型模式。因为它也可能带来保险市场的不稳定,从而引发金融危机。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而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和本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呈现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局面。
    
    第二,由于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改善、费用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因此,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竞争,这就要求具有一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第三,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因此,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从而促使一定程度的垄断。
    
    第四,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由于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其他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否则,如果都是小型公司,一旦某保险公司破产,则没有保险公司具有接管的能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本身就不保险了,被保险人也就缺乏保险保障,从而会带来社会问题。
    
    第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需要打造保险“航空母舰”。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竞争,各国为了提高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产业组织上将会注重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航空母舰”;同时,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本公司的竞争力,也将通过公司的股份化改造、购并来增加其资本量,通过打造保险航空母舰来提高其竞争力。
    
    第六,中国国情。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广东、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 险需求量相对较小,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有必要加快东部发展,同时,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据统计:2000年中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9.986%),其余依次为江苏(8.269%)、上海(8.001%)、山东(6.971%)、浙江(6.811%),最低的为西藏(0.044%)。其中,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市场份额为第一位(10.958%),且连续三年均为第一;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上海,为9.234%,其次为江苏(9.172%)和广东(8.861%)。据统计,2000年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5省市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40.371%,而保险业落后的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为2、895%,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保险公司规模的多元化,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同时,中国保险市场发育尚欠完善,也决定完全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模式不适合中国。
    
    三、实现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建议
    
    其主要建议为:
    
    第一,加速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包括:培育原保险市场主体,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的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加速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培育,发挥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市场上的传导作用;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要构架具有再保险集团为主体的、多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发挥再保险市场在保险业中分散风险的作用。
    
    第二,打造中国保险“航空母舰”。为此,应当: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化改造,以提高企业向社会融资的能力和企业机制能力;对原有的股份公司应当逐步增资扩股,以增加资本量、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应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同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进保险公司的购并,在股份制企业制度下逐步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航空母舰”,以提高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变化趋势和世贸组织的规则,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主要包括: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列入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应逐步试行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制度;应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第四,实现保险监管职能和方式转变。保险监管职能在于从宏观方面监管、抓方针政策,保证市场稳定;在监管方式方面,从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逐步转变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第五,完善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制度。完善的行业自律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各种规章制度和检查监督机制。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方面,应当按《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保险公司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明确分工,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保险公司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控体系。
    
    总之,中国保险市场是一个存在着巨大潜力的市场,选择合理的保险市场模式,将对完善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