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自由/香港岭南大学保险专业主任、2001-2003年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国的保险市场也期待进一步规范,因此迫切需要提高保险业监管的水平。在提高和完善保险业监管时,很重要的前提工作是建立起监管的指标体系。目前,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业的进入、保险合同、保险代理、险种设计、确定费率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在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也有不少规定,但是没有系统化、指标化。我们建议将各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量化,形成指标系统。本文中,我们提出了一套保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及其量化值,一部分的量化值来源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由于缺乏各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难以确定各指标的临界点和正常范围。因此,我们在积累行业经验数据的同时,引进国外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规定值作为参考。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保险监管正在逐渐转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监测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放松。这里,我们借鉴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指标体系,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也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其中,监控指标是关于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各公司必须严格核算,并且必须达到法定值。寿险与非寿险公司都有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他们具有相同的监控指标体系,但具有不同的法定值。监测指标反映了公司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以及公司该年度的经营情况,可用于保险监管部门参考和保险公司自身的横向与纵向比较。但是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特点不同,所以有些监测指标也有所不同。 监控指标 资本金,也即总准备金,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最重要的因素。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必须与其实际资本金相适应。资本金越大,其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才越强,才能承保更多的业务。因此,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能超过资本金的一定范围。否则,保险公司就会承担过大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的四倍”。因此,对于财产险公司的临界值为400%。寿险公司的经营规模与其实际资本金也应有比例关系,但是中国尚未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 认可资产比是反映资产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测试出保险公司低效率投资的比重,从而也体现了保险公司实际具有的最终偿债能力。中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非认可资产有:预付款(除预付赔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收帐款中已形成呆帐的部分、有价证券取得成本超过市价的部分、资金运用中已形成呆帐的部分、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十分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变现的资产,或在变现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部分。认可资产又称实际资产,等于总资产减去非认可资产。中国保险法律法规未对非认可资产的比例作出确切的规定,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规定,寿险公司该项指标应小于10%。 流动性比率是指保险公司能迅速变现的流动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比例。它反映了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也即公司在近期是否有能力支付赔款、承担调节成本和返还未赚保费。其中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市值。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流动性比率应不低于1。 在《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为总资产减上述非认可资产。实际负债为总资产减去实收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与未分配盈余后的余额。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偿付能力。因此有必要把偿付能力作为一个监管指标体系列出。 按照《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非寿险公司的标准为: 寿险公司的标准为: 保险公司按照法定要求要提取准备金(非寿险公司为不低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寿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但是准备金的实际支出与预提额肯定不相符合。假定在第一年年末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为2000元,按规定第二年应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5000元,但是在第二年内从准备金中支出10000元赔款,因此,在第二年末的当期准备金短缺为3000元。当期准备金短缺与当期盈余的比率较大意味着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比率太小。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规定,非寿险公司的当期准备金短缺不得超过当期盈余的20%。 保险资金的有效使用无论对财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都是十分重要的。资金的运用体现于合理的资产组合结构。从财务的角度来说,公司应保持财务的稳定性,因此公司的资产组合结构就不应该变化过大。从公司的偿付能力来说,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变化表明公司资产的赢利性和安全性有所变化,从而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所变化。资产组合变化率就是保险公司各投资资产组合结构的变化率。变化率越大,表明公司该年的投资策略有较大改变,改变后的投资策略能否保证公司具有既往的偿付能力,就有待于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规定,寿险公司的资产组合变化率必须小于5%。 再保险的运用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但是过高的再保险佣金和费用津贴则表明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策略不太恰当,再保合同不太合理。再保成本比反映了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来控制其资本和盈余的程度。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规定,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资本与盈余之和大于500万的公司再保成本比为-99%-30%,小于500万的公司再保成本比为-10%-10%。 对于财险公司,当年的再保佣金必须根据历史经营情况推算出来(下式)。再保成本比不能超过15%。 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体系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资产现状、经营效果、利润、成本、投资支出及收益、服务质量、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益等。这些指标对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间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指标。同时,笔者列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值以供参考。 一般而言,当保险公司当年提存的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和成本时,保险公司必须变卖资产。但是,固定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流动性也较差,而且变卖固定资产容易使公司受损。因此,固定资产的比例就不能过高,否则容易引发财务危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比率不能高于50%。 这两个指标都没有标准值,不能绝对地说多大的值为最好,只能用于各保险公司同期比较或保险公司自身纵向比较。但是一般而言,赔付率越低越好,利润率越高越好。 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体现于续保率和退保率。由于《保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取消保险合同。因此,若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不好,投保人就会退保,而且期满后也不会续保,也即回头客较少。该指标用于横向和纵向比较。相对而言,退保率越低,则承保质量越高。 一般地,保费收入应该稳步增长。保费收入变化率过大,表明保险公司经营不稳定,同时也表明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两个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投资总量并非越大越好,必须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限定投资上限。投资资产的流动性也反映了投资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 寿险保单一般是根据银行利率设计的。因此寿险的投资收益必须大于保单设计时的银行利率,否则会产生利差损。非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也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在运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时,各指标体系中的各分类项必须严格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核算。一般而言,当指标体系已经建立好以后,监管部门应将其编成程序输入计算机,以后每年只需输入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计算机就会自动计算各指标值,并自动进行统计分析。 当然,正如美国NAIC的IRIS系统一样,我们每年也必须对指标体系及其标准值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正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由于中国的保险业才刚刚起步,保险监管体系正在逐渐完善之中,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也才起步。因此,中国保险市场缺乏许多历史数据。所以,在分析中国历史数据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并确定合理的法定值,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