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明:分业经营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相互渗透

                  蔡玉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的金融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5年后,外资金融机构完全享受国民待遇。而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实现了混业经营,随着国际资本对中国直接投资的扩大,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渗透,外资金融机构也必将蜂拥而入,抢占金融市场。中国目前仍实行金融分业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下的金融机构显然难以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抗衡。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替代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潮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向金融混业模式过渡。
    
    西方发达国家都经过了金融混业——分业——再混业的过程,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跨界经营。这标志着1933年的《格拉丝——斯第格尔法》宣告废止,在美国运行近70年的金融分业制度寿终正寝,世界金融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此后,美、欧国家掀起了金融混业的热潮,“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应运而生。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和WTO的临近,中国已经不可能再经过上述长时间的自然成长过程。时不待我,为迎接国外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及其巨大资本的挑战,我们必须抓住入世后5年保护期,加快金融深化的步伐,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中,探索混业的可能方式,为实施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抵御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确保中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跨行业合作争取多赢局面
    
    目前,银行业、保险公司、证券业已经出现了一些业务交叉。
    
    银行业: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其利润来源比较单一,资产质量令人担忧。目前,管理部门倾向于让银行业参与证券业中的一些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增加利润额,改善资产质量。实际上,中国银行业已经参与了证券经纪、结算、基金托管等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凭借其强大的资金结算优势,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影响比较大。去年,央行又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及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保险业:同证券业一样是中国的新兴行业。以前,保险资金只能存款和购买国债,现在不但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而且还推出投资分红险种,下一步更要进入基金管理行列。经过多年的发展,资金雄厚,机构遍布,积累了许多专业人才,与证券机构只相隔一张进入证券市场的“准许证”。一旦这个隔离被打破,证券商受到冲击就非同小可。
    
    证券业:银行、保险进入证券市场会带来大量的资金,但也会加剧行业竞争。不可否认,券商在资金规模、网点数量等方面难以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媲美,在将来混业经营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被动局面。
    
    为应对混业经营带来的冲击,一方面证券业要勤练内功,提高各项业务的专业水准,增强竞争能力,以吸引客户;另一方面,把握混业的趋势,加强同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尽早占领较大的交叉业务份额。
    
    目前,证券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已经初具规模,已经成型的银证合作业务类型包括:
    
    1、常规业务合作:包括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券商存款、资金清算等;
    
    2、创新业务合作:A.银证转账:客户资金可在银行与券商间相互划转,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进行;B.网上交易:券商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对银行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完成网上交易和清算;C.银行卡或存折炒股:客户储蓄账户即为保证金账户,可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直接操作;D.委托开户:券商委托银行点办理开户,以吸引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客户;E.投行业务合作:银行为券商的投行业务提供贷款,银行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等。
    
    券商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主要表现在共享客户,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以及提供理财咨询、顾问服务等方面。目前比较有可能的业务合作是券商为网上交易的客户购买保险。在国外,有些券商为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保险,这种做法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因为毕竟网上交易涉及到网络线路等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在国内,网上交易像出生的婴儿,需要小心呵护,而为网上交易买保险不失为一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手段之一。
    
    对于银、证、保进一步全面合作,我们认为应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1、客户资源共享:可采用的方式是网上建立在线平台,互相发布信息,建立定期会晤机制,以及互付佣金等方式;建立客户理财中心:由银行、保险、券商派代表组成,建立统一的呼叫中心号码、统一策划等,对客户采用会员制方式服务。
    
    2、相互代理产品销售,建立金融超市: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特点,券商可向客户推荐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信贷等产品,也可以推荐保险公司的产险和寿险产品;同样,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可以相互推荐产品或推荐券商的产品。三方建立合理的代理费支付方案。
    
    3、共同创新金融产品:重点是在住房按揭证券化方面尝试突破,由券商根据投资者收益——期限偏好不同,分类设计证券化方案,然后打包卖给保险公司或其它机构客户,银行角色转换为定时向住房按揭客户收取按揭利息并及时支付给按揭证券购买者,银行同时提供信用加强保证等。
    
    券商面对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选择
    
    面对金融混业经营,券商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准自己的发展模式。可行的方案包括:
    
    (1)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模式。券商成为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从而在资金支持上、营销网点上以及客户信息上获得诸多优势。不过,要想实现这一步,还有待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2)金融控投公司关系型的发展模式。券商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是既相互独立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法人实体。独立性体现在财务上,而密切联系体现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共享集团内部包括客户在内的一切资源上;
    
    (3)通过收购、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组建以券商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从而借助银行的营销网络和资金支持,有利于券商实现低成本、跨跃式扩张,稳定和吸引更多的客户,并进一步提高券商覆盖客户的能力,以实现券商的规模效益;
    
    (4)细化业务分工,组建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基金管理等子公司,最终形成以券商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已经为《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认可,在目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不具备的情况下,这是券商自我壮大的一种可行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