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爱君
64岁的王永清一生中最光荣的事莫过于在1964年6月30日给邓小平同志照过相了。然而王永清万万没有想到,35年后,自己却不得不为争取照片的署名权而走上法庭。
在大连市西岗区的一栋日式小楼的二层,住着一位名叫王永清的老人。走进他的家,室内家居陈设简朴而整洁,倒是小柜子上摆放着一个1998年1月份的有邓小平头像的小台历透出了主人的内心世界。
提起邓小平,王永清总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因为在他的大半生中,他认为最光荣的一件事就是自己曾经有幸亲眼见到过这位伟人,并且能够亲身经历记录伟人视察大连钢厂(现为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画面。
我完成了一项党交给的光荣任务
王永清1952年到大连钢厂工作,1957年调到《大钢工人报》当记者,自学摄影,成为该厂当时唯一的一名摄影记者。讲起1964年6月30日,64岁的王永清眼前一亮,脸上泛着微微的笑容,说话的声音也提高了。他说:“邓小平是30日上午到大连钢厂视察的。在这之前的大约一周时间,当时的厂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孙树良找我谈话,他很严肃地说,‘小王,你要做好准备,有重要任务——中央领导要来视察,你给领导照相。’并再三叮嘱我一定要保密。领导还问我有什么困难,我提出厂里当时的闪光灯不行,领导就交待做好器材准备。”
“6月30日,我穿上了我老伴儿花15块钱买的新蓝裤子,用的是厂里唯一一台劳莱福莱120相机,闪光灯是当时在厂保卫科的郑学义从甘井子区公安分局借的万次闪光灯。那天下着小雨,领导同志的车队从2号门进厂,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邓小平同志由卓琳同志陪同稳健地走下车,进了厂会议室。我那年29岁,第一次为这么大的领导拍照,紧张得手直哆嗦,当时不知谁捅了我一下,说别紧张,好好照,我赶忙拍了几张。邓总书记那天和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富春、薄一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起,先在厂会议室听了厂领导汇报试制精密合金生产情况,后到752车间参观试制精密合金生产过程,然后去了大连化工厂。在大连钢厂视察一个多小时,都由我摄影,郑学义为我打闪光灯。我那天真是又激动又紧张,连我那条新裤子被万次闪光灯电瓶中的硫酸水烧破了都不知道。因为当年这件事没有公开报道,所以在冲洗时厂里又请了大连摄影社的两名党员来帮助洗印,胶卷全部交给了保卫科,我个人没留底片,只留了一些小样,文革期间因害怕又给烧了。”
“邓小平同志来视察那天,为保证安全,全厂职工都放假。领导一走,职工之间很快就传开来,‘邓总书记来视察啦’,当时多少人羡慕我,见着我就问,‘你见着邓小平啦?’所以厂里很多人都知道,我给邓小平同志照过相。”
1964年,王永清虽然调离大连钢厂到市里工作,1993年从大连低压开关厂退休。然而这件事却始终伴随着王永清,他不仅常常情不自禁地向人们讲起这段故事,而且听到有人说起邓小平,他也会不自觉地讲上几句赞美的话。文革期间,差点儿因为他说“邓小平同志真能干”而捅了漏子,因而落下个“牙子”的外号(邓小平的爪牙的意思)。
王永清一气之下双目失明
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永清的大儿子回家给父亲拿来一本1985年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大连四十年》,指着里面一张邓小平到大连钢厂视察的照片问父亲:“爸,你总说邓小平到大钢视察,照片是你照的,可这儿怎么署的是郑叔叔的名?”王永清一把拿过书,仔细一看,那张熟悉的照片署名“郑学义”。
这个春节,王永清心里不痛快。
1997年2月27日,王永清在《大连日报》上再一次看到了那张熟悉的照片,上面没有署名。此时,王永清坐不住了,决定为自己正名。
由于当年安排王永清照相的孙树良已过世,王永清就找到曾任大连钢厂厂报主任的刘福生。在刘福生家,王永清还看到大连钢厂1985年编写的《大连钢厂志》中收录了两张邓小平1964年视察大连钢厂的照片,但都没有署名。王永清又找到郑学义,郑学义当时表示,《大连四十年》中署上自己的名字,他事前并不知道。
王永清认为这件事应通过大连钢厂党组织来解决。1997年,王永清三次找到大连钢厂,提出申诉,要求澄清事实,明确自己是照片摄影者的身份。然而,王永清提出的要求并未得到满足。失望而归的王永清气得一病不起,他心里窝囊:总是在子女面前讲自己这段光荣历史,如今怎么向子女交待?!两个月后,因为上火,王永清糖尿病加重,并发前列腺炎,高烧不退,引发败血症、脑膜炎及全眼球炎,生命垂危。经抢救,命保住了,却导致双目失明,医药费共花掉11万元。
今年初,王永清慕名找到大连亚太律师所的罗力彦律师请求法律帮助,罗律师当即决定为王永清免费代理。5月20日,罗律师代理王永清正式向大连甘井子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大连四十年》及《大连钢厂志》的出版单位——辽宁人民出版社、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郑学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恢复原告署名权。
对簿公堂 再现历史一幕
1999年6月29日上午8:30,此案正式开庭审理。王永清戴着墨镜、手拄拐杖,在律师的搀扶下走上原告席。三被告均到庭应诉。
王永清用充满深情的话语再现了当年的历史一瞬,并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23万元。之后,三被告分别进行答辩。辽宁人民出版社代理人认为,《大连四十年》一书是为纪念大连解放40年出版的,是由中共大连市委直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编委会负责该书内容的征稿、编辑工作。《大连钢厂志》是由大连钢厂组成的编委会负责组织编写,两部书均是在定稿后交由出版社出版,因而出版社只对书稿的文字差错进行纠正和对书中内容进行政治上的把关,无权也无义务对照片署名问题进行任何修改或核实,因而两部书的著作权或作者均属两部书的编委会,出版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两书出版十多年来,两书的编委会并未提出关于照片署名的任何异议,因而出版社没有责任。
大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答辩中称,这一历史事件在经历了文革动乱后,有关文字记载已无法考证,只能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证实,目前在该公司能证实此事的只有郑学义、刘福生二人,而郑学义正是当年事件过程的见证人之一。经了解,当年孙树良是安排王永清和郑学义负责摄影工作的,郑负责借闪光灯、买胶卷,两人负责冲洗。照片底片先保存在厂保卫科,后转由厂档案室负责保存。从档案室保存的资料来看,该照片并没有暑名,无法考证摄影者,故在编写《大连钢厂志》时也无法署名。不仅如此,关于这张照片,摄影者也是在完成企业组织交给的政治任务,是职务行为,因而企业享有著作权。
郑学义在答辩中不仅详细叙述了当年的情景,且特别强调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做了拍照的准备工作、协助拍摄、参与冲洗等工作,而王永清只是按了一下快门。而且这张照片是历史资料,著作权属于集体,大钢厂有权使用。至于《大连四十年》中署上自己的名字,在出版前他并不知道,也不是他向市委送的照片。
在庭审中,原被告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鉴于《大连四十年》及《大连钢厂志》的作者身份问题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因而合议庭当庭宣布将追加被告择日再审。
此时的王永清面对记者表示,与大连钢厂对簿公堂实属万不得已之举。他说:“我17岁到厂工作,从一个炼钢工人成长为厂长办公室副主任,因而我一生的成长是在大连钢厂,我的进步不能忘记那个厂,但这件事实在太遗憾了!我是经过组织委派执行公务进行拍照,说明组织上信任我,这是事实,但摄影人还是我,这个权利不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