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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按规定服兵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全国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