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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与文学奖:制度缺失引争议

2005年4月19日

    
    华声报讯:制度是近期以来的关键词。许多景点既是文物保护单位,又是旅游点,如果在定位上不明确,又没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一旦出现诸如门票涨价这样的问题时就很容易夹缠不清。焦点在票价高低,根子确是景区的管理制度缺失。文学评奖也一样。虽然艺术作品的评价向来见仁见智,可是奖项评比制度则必须公正严格,如果奖项的主旨清楚(是关注现实问题还是注重艺术创新)、评选过程透明化(不再对入围名单遮遮掩掩),公布评奖的时间表,相信争议就会小的多,读者也会明白的多。
    
    话语一:景区门票疯涨背后的制度缺失
    
    矛头指向——制度建立
    
    景点之所以有恃无恐涨价不休,关键不在于门票本身是否缺乏管理,而在于景区背后存在的一系列深层的制度缺失:
    
    首先,这种缺失表现在景区管理权限的混乱上。众所周知,风景名胜也好,世界遗产也罢,它们在最终所有权上都属于国家,是属于全体国民的自然和文化财富。然而在现实管理中,这种景区的根本权属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各种景点名胜不仅在中央层面分属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掌管,而且具体的管理职责也事实上主要落在各地政府手中,成为景点所在地的地方财产。这样,国家财产部门化、地方化的结果,必然是景点的被工具化、牟利化;“加强管理”只能是“加强收费”。所以,现在我们需要追问的不仅是景区涨价是否合理,更要追问,国家的景区,谁有权决定它涨价?
    
    其次,伴随这种管理权属失范的,是景区本身内在性质、功能定位、认知上的混乱:风景名胜、遗产文物,究竟是社会性的公益物品,还是商业性的牟利工具?其基本功能是文化上的精神熏陶,还是经济上的牟利生财?
    
    如果我们不从制度根本上落实景区国家性、公益性品质,就门票谈门票,不仅这股涨价风很难遏制,旅游观光费用会变得日益奢侈,而且从长远看,国家景区资源的保护前景也难以令人乐观。
    
    今天看来,北京六景点门票涨价确实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如果全国的景点都在长假的时候提高票价,旅游将变成贵族消费。明确权限、严格管理是避免景区成为牟利工具的最好措施。而就门票谈门票是永远也不能解决问题的。
    
    话语二:圆明园何以如此不宁
    
    矛头指向——制度执行
    
    在纪念碑前祭奠烈士的十几批人,没有一批默哀坚持了3分钟,通常是《国际歌》放了二三十秒就停止了。问负责放音乐的一位女同志,她说“脖子埋那么久不酸么?”
    
    圆明园到底是北京市一个普通的开放公园,还是一个承载着特殊历史记忆的国家遗址公园?圆明园的定位始终不清。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公园,管理部门从吸引游客的角度出发,建造水上娱乐设施,或者以复建的名义,建一些类似宫殿的假文物,都不应该有什么大是大非。尽管这样的东西,全国各处的旅游景点和开放公园都可能会建,圆明园是否要建,圆明园有很大的自主权。可是,作为遗址公园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既有文物主体的明确保护范围,又要遵守整体风貌和缓冲地带的保护细则。圆明园实施任何一项工程,无论是出于保护还是其他动机,都必须遵守《文物法》的规定,都必须以保护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前提。
    管理权不明晰,是导致圆明园定位不清的行政原因,也是中国文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除了故宫等极少数几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几乎所有文物的归属管理一直是条块交叉。一方面,从所有权来说,文物是国家所有,业务指导单位是各级文物局,但实际上,文保单位的人权和财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直管。这样一来,形成的格局是,一旦文物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意见或政策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文保单位只对地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文物局负责。再加上,除了国家文物局外,其他各级文物局又都是地方政府下辖的职能部门。如此一来,名义上,文物局是文保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但实际上能够对文保单位指手画脚的只有各级政府。何况,条和块交叉,地方希望付出最少回报最多,而业务指导部门则希望加强保护,自然产生矛盾;条和条交叉,责权不明确,就会产生一些管理空白地带和相互推诿区域。
    
    在文物保护领域,知法犯法,违法不究。文物执法无力,文物保护有法不依,《文物法》经常形同虚设。文物局长为什么会面临这样的无奈?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派生出许多新问题,《文物法》的个别条文不够明晰,没有及时增补和丰富,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在许多地方长官的心目中,《文物法》不同于其他大法,不必强制执行。最根本的症结,这里面涉及到经济利益——“开发”文物,可以获利;保护文物,则要花钱。
    
    除了权限的问题,圆明园防渗工程还暴露出《文物法》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提醒人们:制度(法规)建立起来以后,如果保证严格执行还有更长更难的路要走。
    
    话语三:“茅奖”评奖过程没有时间表
    
    矛头指向——权威性
    
    11月12日《新京报》率先披露了不完全入围名单,刊载了莫言的《檀香刑》等17部入围作品的名单,其中包括了后来获奖的三部作品。报道同时披露,所有参与此次评奖的评委都对谈论入围情况讳莫如深,采取了回避媒体的态度,而从中国作协机关报《文艺报》得到的消息是,名单可能有变化,因此暂时不发布。
    
    2003年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发表文章,称有批评指入围名单中缺少直面现实的佳作,同时有评委表示应扩大评选的作品数量。
    
    2004年2月20日上海《新民晚报》发表报道,称中国作协有关人士表示,此前媒体披露的23部入围名单消息不实。
    
    2004年10月16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茅盾文学奖近期出炉?》的报道,并发表评论《程序比结果更重要》,对茅盾文学奖的评奖程序提出质疑。
    
    据该报道,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陈建功表示评奖结果会在“近期”出炉,但拒绝透露具体时间;评委雷达透露,评委会刚刚成立,评委正在审读作品,具体什么时间出来还不能确定。此报道还披露,在媒体披露的23部作品的基础上,最终入围名单已增加了6部作品,原来评奖条例中有一条规定:“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联合提名,可在初选审读组推荐的书目以外,增添备选书目。”
    
    报道同时还引用评论家言论表示,作为一项官方权威的文学奖项,茅盾文学应该注意自己在评奖程序上的规范性。应有一个明晰的评奖时间表。
    
    从开始对入围名单的讳莫如深,到后期对揭晓日期的一拖再拖,茅盾文学奖的结果受到置疑也就自然而然了。尽管评委们一再解释整个评选完全符合程序,但与其百口莫辩,不如从评选制度和制度的执行入手来增加茅盾文学奖的权威性。(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