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长龙华侨农场下属辖有十个农业工区、两个企业(茶厂、塑料厂)以及电工组、机关、后勤等,农场 现有人口1800多人,周围有长龙镇、透堡镇、马鼻镇、丹阳镇人口达20万人,人民文化素质较高,民风 淳朴,劳动力资源丰富仅场办塑料厂就拥有500多名技术工人。 根据闽政办[1997]135号和闽政[1997]46号文件精神,连江长龙华侨农场增挂华侨经济开发区牌子, 可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1、华侨经济开发区属省级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2、开发区管委会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3、长龙经济开发区的重点产业,农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凡投资10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其缴 纳的增值税,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将其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度决算之后予以返还 50%。 4、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构成连江县财政 收入部分五年内每年度决算之后予以返还50%。 5、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项目,经土地部门批准,允许投资 者按每年实际用地情况分期缴付地价款。对这些企业的行政性收费予以特别优惠。 6、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免收五年土地使用费,利用荒山、荒地、 荒滩进行成片开发或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可免收三十年土地使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7、十五公顷以上成片开发经营土地自行完成“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和配套 费。自办区域水电辅助配套设施的本级用电增容费、水资源费和供水增容费给予优惠。 8、对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9、凡月用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每吨降低0.1元计费,丰水期间,企业月 用电量超出变压器装见容量80%的,超出部分电量的电价给予8.5优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