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根据闽政办[1997]135号和闽政[1997]46号文件精神,龙海双第华侨经济开发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华侨经济开发区属省级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2、开发区管委会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1)、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权限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或转报。
2)、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的、能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颁发批准书,并报省计委(基建项目)、省经贸委(技改项目)、省外经贸委和地市有关部门备案。
3)、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批各项后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书,并报地市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4)、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权限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和批准,并报地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5)、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需对区内土地输用地审批的,直接报请地市政府审批或转报。
6)、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
3、对开发区实行优惠措施
1)、建立开发区建设周转金。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的周转金,一定5年,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2)、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列入省和地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3、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
4、今后,除国家税收(国家和省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的费金项目)外,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统一收取。
我们将竭诚为各位投资者提供各种方便、服务和优惠。
欢迎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场投资兴业、大展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