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简介
(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土地办证费(含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
2.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预算定额管理费、规划报建费、质监费、安监费、超标建筑噪声排污费等;
3.免收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使用临时工调配费、计生管理费;
4.外经企业管理费;
5.免收用电增容费;
6.免收用水增容费;
7.对工业园区内各工业企业所属生产、生活自用车辆,免收大旺大桥过桥费;
8.工业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减免。
(二)税收优惠
1.外商在大旺园区内兴办一般性的企业,可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兴办的工业项目,被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行税。
3.大旺园区内创办的高新科技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者在大旺园区内兴办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
的所得税的40%;用所得利润再投资属于产品出口或高新技术的企业,可将所投资已纳所得税属我区财政部
分全额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