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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税不收费

  实行只收税、不收费的政策。同时,在蕉华工业园投资的外商,可以挂牌减免梅州市区至工业园段的过桥过路费。

 (二)税收优惠

  1、外商在蕉华工业园兴办一般性的生产企业,可按24%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同签订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在蕉华工业园区创办的商新技术企业,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同期满后仍为商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者在蕉华工业园兴办企业,用减征、免征的所得税款在本园再投资,合同签订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的40%;用减征、免征所得税款在本园区再投资属于产品出口或高新技术的企业,可将所投资已纳所得税全部退还。

  4、工商税收视工业项目类别,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5、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减免。

  (三)土地优惠

  在蕉华工业园区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从事工业生产项目的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按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供地。

  2、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最高限价: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4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无偿划拨或以每平方米1元出让120亩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急需用地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先行开工用地,地价款可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地价再优惠10%。

  3、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使用期50年的建厂用地。

  4、投资者实际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投资额后,其建厂土地可出租、入股,以及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连续生产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可以继承、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

  5、按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在签订合同后原则上1年内建成投产,2年仍未建厂投产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2年内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规定投资额的,差额部分用地按土地成本价150元/平方米计收。

  (四)供电供水优惠

  1、在园区内的工业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每千瓦时不高于0.50元。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从电厂直接购电,需经省网通过的,缴纳过网费。

  2、由区自来水供应站供应生产性企业用水,水价按0.60元/立方米计收。免收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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