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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侨区经济建设全面发展,本着“让外商发财,使侨区发展”的宗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规定:
一、土地使用优惠
(一)在侨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期可一定为50年,期满后,可申办延长使用年限。
(二)土地价格给予优惠。征用不同地域实行不同地价。在区现有规划的工业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价格每平方米36元以下(未含平整费,下同);凡在两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指国家、省评定的工业企业)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地价格再给予优惠。区工业开发区外其他区域,根据地区类别,可比区工业开发区更为优惠。投资“三高”农业采用租赁土地形式:水田每亩年租金200—550元;旱地每亩年100—250元,山地每亩年20—50元,国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租用手续。
土地附着物及青苗、林、果补偿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租用现有老厂房兴办工业企业,租金优惠为每平方米1.5—3元/月。凡征地两年后未动工建设的,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收费给予优惠
(1)国土部门征地的手续费减收50%;
(2)区土地补偿费免收。
二、税费优惠
(四)凡在我区新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一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我区均按最低限额征收。
(五)对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侨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得利润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50%征收。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外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法定机构认定仍为先进技术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属“三高”农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上规定享受免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20%的企业所得税。
(六)投资的工业企业,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七)外商企业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不征收场地使用费;外商企业暂免征收城市的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购置的房地产3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八)外商在我区投资取得利润在侨区再投资生产项目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
(九)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由财政返还企业。
(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可以享受退税。
(十一)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材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及其加工费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规费优惠
(十二)一切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区管委发文为准。外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建成投产后,3年内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性规费,按区管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减免50%收取;属高新技术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
(十三)对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凡国家、地方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应纳税款(有优惠的按优惠税率计算),由税务机关派员会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协同做好有关纳税事务工作。企业按规定应缴的各种规费,统一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代收。区招商办可在代收的各项规费中收取6%的代收手续费用后,其余上缴区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统一核拨给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收取各种规费,否则企业可以拒绝。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企业的,应事先与区招商办取得联系,并在区招商办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凭执勤证件、标志进入企业执行公务。
(十四)在本区兴办的外资企业,免收其用电勘测费、设计费和预算费;用电设施增容费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兴办的外资企业免收,电价实行优惠;月用电量超过5000度部分,暂按0.8元/度收取;自来水安装费、报装费按50%收取,用水价格减收20%;在本区区内申报有线电视报装入户费按50%收取。企业可直接向区招商办报装,有关部门在接到区招商办通知之日起在限定工作日内务必派员到场安装施工。
(十五)外资企业所需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
设施,在接到报装之日起10天内安装完毕,一旦发生故障,优先安排力量给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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