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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优惠政策


  A、企业所得税:

  1、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城市企业所得税为24%,内地城市为33%)。

  2、生产性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两年免征、三年减半(7.5%)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产品出口型三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三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还可再延长三至五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5、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1、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经过政府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技术开发人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4000元人民币。

  3、外籍人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C、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纳税期内因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收,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3、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二)珠海市平沙工业区优惠政策
  1、免收企业管理费、暂住证费、治安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电信配套费、绿化费。

  2、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作满两年后,经企业申请,可以将户口迁入平沙;

  3、外商投资企业中合法居住平沙的国内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经企业申请,工业区管委会核准后,可给予办理商务多次出入境手续;


     联系人:李主任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
     联系电话:0756-7753329    传真号码:0756-7758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