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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加快百色华侨农场(百色华侨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鼓励外商来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百色华侨经济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商在百色华侨农场(百色华侨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方式,也可以兼并、收购、租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在百色华侨农场(百色华侨经济开发区)兴办的企业税收方面除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国外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凡在百色华侨农场(百色华侨经济开发区)区新开办的国外投资企业,缓缴水、电增容费。水电费收费标准与开发区自办企业同等。

   第四条 外商兴办企业可根据项目的性质,采取出让、划拨、租赁、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经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定有效期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二、经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的性质,最长年限分别为40年、50年。

  三、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出让期最长为50年,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合同最长为10年。出让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签订下一轮合同。

  四、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价优惠30%─40%出让,投资房地产用地,可按土地出让价优惠15%─30%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出让价5%。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土地所有权者,还可以通过土地评估后采用土地入股的办法合作开发。

  第五条 国外投资企业在国内所获的人民币利润,凭企业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书在纳税后及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可作为再投资的资本,享受国外新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外商有明显意向投资的企业项目,优先纳入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水电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安排。

  第七条 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外商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在接到申请手续规定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对外商企业的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的现象,对外商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要实行登记收费,将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制册颁发,并凭证收费。

  三、开发区招商办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机构,负责受理外商投诉并协调解决问题。

  第八条 改进对外商企业的管理,依法保护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外商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他们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和示范效应,逐步形成一个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商投资的对外开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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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如峰
电 话:0771-2411033
                传 真:0771-24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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