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外商投资开发农业、牧业等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建普通住宅等项目,纳税人缴纳的房产契税按计税总额的50%计征。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
第五条 外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额弥补,不是弥补的可自下年度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弥补。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利润或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的土地政策,比照1996年的基准地价予以适当下调。并允许投资者适当延长付款期限,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可酌情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核准的使用年限和用途内,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九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产品替代进口的项目、地价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口经营权,企业可自行向海关办理本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报送业务。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及大陆企业或个人来区兴办生产性企业,享受同样优惠。
[其它优惠政策]
前来漳浦南山华侨农场、漳浦南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投资办企业的客商,除可享受中国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有与国内企业及居民的同等待遇外,我们还将给予以下优惠:
(1)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综合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价由农场与受让方商定,不再收取其他配套费用。
(2)无偿协助企业和客商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
(3)对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高新科技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等将个别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