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费政策: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域外投资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域外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交纳的土地出让权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
返还,投资每增加300万元,返还比例提高10个把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域外投资企业和固定资产
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域外投资企业减半收取城市
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对于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域外投
资额超过3000元(含3000万元)的生产型建设项目,
对各项行政事业型收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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