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普侨区工业企业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区内投资办业者,区提供咨询、办理各种申报立项手续,企业选址及招聘工人等各项无偿服务。
(二)凡政策、法规允许投资办业者举办的项目,区经贸、计划等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三天内给予审批或上报:己经批准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之日起二天内办妥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条 工业企业用地优先优惠
(一)区规划工业园区内,投资办业者在区规划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和价格优惠。
(二)出让地价:新征工业用地,土地一般以生地出让,按每亩地2万元(含各种税费〉收取。兴办其他实业按每亩地3万元收取。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一年未按用地性质的项目内容动工建设的,取消优惠,按工业用地平均地价补收地价款: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租:租期30-50年,(最长不超过50年)。对于生产性项目,从承租之日起,给予五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二年内未建成投产的不享受此项优惠),用地方只负责地面作物补偿费。第六年起至第十年租金以年1元/平方米收取;第十一年开始,租金以年1.8元/平方米收取;固定资产技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产品是驰名商标的,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报区管委审批后,可给予更大的优惠。租赁期满后经协商,可以优先安排原承租方。
(四)使用区现有工业厂房,按年2元/平方米收取厂户折旧费。
(五)投资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允许举办的各种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并享受投资宜业的各种优惠。
第四条 水、电、通讯优先优惠
(一)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电、供水和通讯予以优先安排,在主线(管)道通达的前提下,供水、供电和邮电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天内给予施工。
(二)工业企业供水、供电不征收扩容费及入户费。
第五条 税费按权限最大限度优惠
(一)工业企业的税收,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予以 最大限度的优惠。
(二)在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新建厂房(含厂区办公用房、生产工人宿舍)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可缓收或免收,其他各项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25%收取。
(三)对工业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由区管委指定收费机构并统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代收各规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区颁发的政策、措施、规定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