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南沙开发区外资项目中介机构扶持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广开引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招商,建立广州南沙开发区产业化的招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在南沙开发区注册设立的新的投资项目;项目中介是指由南沙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认定的资格的,为具有明确投资项目的的客商提供咨询、介绍、联系、服务、并为该项目落户南沙开发区办理申报审批、注册、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作为扶持对象的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经发局负责,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具有招商必需的通信、交通、办公手段; 3、具有三名以上经南沙开发区培训的有招商经验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南沙开发区设立“外资项目中介扶持金”(以下简称扶持金)用于扶持项目中介机构,资金预算根据南沙开发区吸收外资的情况由经发局做出计划,经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批准,从财政列支。 第五条 对项目中介的资金扶持以项目注册资本外资的实际到位额为计算依据,以人民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具体标准如下: 生产性的外资企业按项目外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扶持;若引进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在上述扶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 第六条 项目中介机构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在其引进到南沙开发区之前南沙开发区经发局没有接触过的;经发局自接解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中介登记,同时确认项目中介及其作用;经发局负责项目扶持金的呈报审批及发放工作。 第七条 项目引进完成后,项目中介机构持引进项目的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明等有关资料向经发局进行项目中介扶持金申报。 经发局根据备案登记情况,填写“外资项目中介扶持金审批表”,在确认中介机构所引进的项目确已开工建设,主要设备已进入安装阶段,并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将扶持金发放给项目中介机构。 第八条 项目中介机构在领取扶持金时须依法纳税。 第九条 某些项目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坑害投资者或有损于南沙开发区形象的行为发生时,一经查实,经发局有权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其申领扶持金资格的制裁措施。 第十条 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不是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中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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