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南沙开发区外资项目引荐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广州南沙开发区引荐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南沙开发区内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外商引荐到南沙开发区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南沙开发区设立“项目引荐专项奖金”,用于奖励外商投资项目的引荐人。资金预算根据南沙开发区吸收投资的情况由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作出计划,经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批准,从财政列支。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应以外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奖励标准如下:生产性项目按外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引荐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南沙开发区经发局负责。经发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并负责项目引荐奖励的审批及奖励发放工作。 第六条 项目引荐成功后,项目引荐人持身份证明、引荐外资项目的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等材料向经发局进行项目引荐奖励申报。 经发局根据引荐备案登记情况,填写“项目引荐奖励审批表”,在确认引荐人所引荐的项目确已开工建设,主要设备已进入安装阶段,并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发放项目引荐奖给引荐人。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由发放方从项目引荐中代缴,机构引荐人亦依法纳税。 第八条 指挥部及其所属各镇、管理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从事项目引进工作的人员及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或决策人不是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 第九条 根据项目引荐人的意愿,区内有关部门将做好引荐项目对外的保密工作和引荐人获奖的对外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