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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内地高校毕业可直接在深圳就业

2005年9月29日

    
    华声报讯:10月1日起,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来深圳就业,将执行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条件及手续均被简化,并可像深圳居民一样参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新华网报道,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执行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相关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或技术工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外,可根据需要聘雇台港澳居民。新规定还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青年在内地高校毕业后,也可直接在内地就业。
    
    就业手续在新规定里进一步简化。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新规定将就业审批权限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到省辖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新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大陆居民一样参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每年台港澳居民在深圳就业人数6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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